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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是如實報道,不構成侵權 B.侵害了甲的名譽權
C.侵害了甲的姓名權 D.侵害了甲的身體權
17.張大來的原戶籍所在地在楊村,1994年張大來從楊村開出遷住證,遷往李村。但在李村登記前,張大來得病,在縣城醫院住院一年零三個月。病愈后張大來前往北京市打工,并在某區辦理了暫住證,居住期限為6個月,現住在某區某街道某號。現問,張的住所應確定為何處?( )
A.楊村 B.李村
C.縣城醫院 D.北京某區某街道某號
18.下列情形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( )。
A.10周歲的少年出售勞力士金表給40歲的李某
B.5周歲的兒童因發明創造而接受獎金
C.成年人甲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購買
D.出租車司機借搶救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將車價提高10倍
19.趙某在公共汽車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員而與之發生口角,售票員在趙某下車之后指著他大喊:“打小偷!”趙某因此被數名行人撲倒在地致傷。對此應由誰承擔責任?( )
A.售票員 B.公交公司
C.售票員和動手的行人 D.公交公司和動手的行人
20.小女孩甲(8歲)與小男孩乙(12歲)放學后常結伴回家。一日,甲對乙講:“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買了一條狗,我們能否繞道回家?”乙答:“不要怕!被狗咬了我負責。”后甲和乙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。該案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?( )
A.甲和乙明知有惡犬而不繞道,應自行承擔責任
B.乙自行承擔責任,乙的家長和王家共同賠償甲的損失
C.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
D.甲、乙和王家均有過錯,共同分擔責任
16.【答案】B。解析:《民法通則》第101條規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。”《民法通則意見》第140條第1款規定:“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,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,造成一定影響的,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。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詆毀、誹謗法人名譽,給法人造成損害的,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。”本題中,某報社在新聞報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為,侵犯了甲的隱私權,對甲的學習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認定為是侵害甲名譽權的行為。該報社的行為與甲自殘的行為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,因此報社的行為并未侵害甲的身體權。因此,排除D項,B項為正確答案。
17.【答案】A。解析:《民通意見》第9條規定:“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為經常居住地。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。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到遷入另一地之前,無經常居住地的,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。”可見A選項為正確答案。
18.【答案】A。解析:根據《合同法》第47條、第48條、第51條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、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、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,均屬效力待定的合同,因此應選A項。
19.【答案】C。解析:售票員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,公交公司不承擔責任。售票員與動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對趙某的損害,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,雙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,也非共同的過失,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,不是承擔連帶責任,而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。
20.【答案】C。解析:《民法通則》第127條規定:“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;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,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本題中,甲乙受到損害都是由于王家的狗造成,因此王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除非受害人甲乙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。而本題中不能認為甲乙及其監護人對所受傷害有過錯,也不能認為乙及其監護人對甲所受損害有過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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