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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
在我國,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。民法在賦予權利人享有民事權利內容中,給予權利人保護其權利不受侵犯的權能。這種權能表現為權利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他人妨礙或侵害時,有權進行私力救濟或有權請求公力救濟。
(一)公力救濟
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,權利人可行使訴權,訴請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。包括:民事訴訟保護、刑事訴訟保護、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保護。
(二)私力救濟
私力救濟也叫“自力救濟”,是指在權利受到侵害時,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、保護權利的行為。例如,為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而反擊行兇者;扣留不付費用的用餐者等。自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情形。
1.自衛行為
自衛行為,是指為了防衛或避免自己或他人所面臨的侵害,不得已而侵害他人的行為,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。
(1)正當防衛,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,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。
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:第1,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,對合法行為,不能防衛。第二,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。第三,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。第四,不得超過必要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,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
(2)緊急避險,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,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他****益的行為。緊急避險有四項構成要件:第1,須有緊急危險存在,這種危險既包括人的加害行為,也包括事件,如火災等。第二,危險須是現實的、緊迫的。第三,避險行為須是不得已而采取的。如果當時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險,就不能采取緊急避險方法。第四,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。其標準是其避險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小于所避免的損失,如果避險所造成的損失超過所避免的損失,則是不允許的。
2.自助行為
自助行為,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,對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,或對其財產實施扣押、毀損豹行為。
構成自助行為的要件包括:第1,須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。第二,須時間緊迫,來不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援助。即在當時情況下,如果不實施自助行為,則將導致權利無從實現,或者其實現會相當困難。第三,須自助行為所使用的手段適于請求權的實現。第四,須不超過保全請求權的必要限度。在自助行為中,如實施拘束他人自由,或者扣留他人財產的行為,行為人應及時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。
五、民事義務的概念
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,為了滿足他方利益所應實施的行為。以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,可將民事義務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。凡要求義務人作為的義務,為積極義務,大部分民事義務都是積極義務。凡要求義務人不作為的義務,為消極義務。
六、民事法律事實
(一)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與分類
民事法律事實,是指法律規定的,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。民事法律規范只是民事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和消滅的前提,它本身并不能在當事入之間發生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。例如,民法規定了租賃關系,指出了產生租賃關系的各種條件,但該規定并不是租賃關系,而只是人們的行為準則。當事人之間要建立租賃關系,就需要有一個客觀情況,即訂立租賃合同這種客觀情況就是租賃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。
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很多,根據其中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,也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.和行為兩類:
1.事件
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事實。例如,人的出生、死亡,自然災害的發生,時間的經過等。這些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,但其一旦發生,便會在一定的主體之間發生、變更或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。例如,人的死亡會引起財產繼承關系;經過一定的時間,就會使時效完成,從而使原有的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或消滅等。
2.行為
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,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客觀事實。例如簽訂合同、實施代理等。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。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,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。凡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。
(二)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
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可能是一個,也可能是幾個,這種由幾個法律事實共同引起法律關系發生、變更或消滅的情況,稱為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。例如遺囑繼承關系的發生,即要有有效的遺囑行為,又要有遺囑人死亡的事實,遺囑行為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,就是民事法律事實的構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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